(1)容易自燃、自然煤层的矿井,按《规程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。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无发火史,不建立防灭火系统必须经省(区、市)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。
(2)凡开采自嫩煤层的矿井,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.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,并严格执行。
(4)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℃的高温点(因地温、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)及Co超限(火区密闭内除外)。
(5)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,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、材料,并进行永久性封闭。
(6)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《规程》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,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。火区的管理应按公司(局)批准的措施执行,并遵守《规程》的有关规定。启封火区时,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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